一、凡新设、撤销或调整功能的中心,凡新增、取消或调整内容的实验项目均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。所有在用中心及实验项目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。
二、中心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,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:
(一)中心(或实验项目)类别、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。
(二)所涉危险源种类、特性及可能导致(引发)危险的严重程度。
(三)场所条件、设施设备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。
(四)防护用品配备、防范措施制定、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、合理性及可操作性。
(五)业务与安全培训方案、安全准入与知识确认制度、责任制落实方案等事项准备及落实情况。
三、依据实验场所(或实验项目)涉及的危险源特性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,判定本中心安全等级。中心安全等级可分为Ⅰ、Ⅱ、Ⅲ、Ⅳ级(或红、橙、黄、蓝级),分别对应重大风险、高风险、中风险、低风险等级的中心。等级划分参考《湖北科技学院中心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》中的《中心安全分级表》和《中心安全风险评价表》。
四、各二级中心可依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,参考教育部中心安全检查项目指导表内容,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中心与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标准。
五、基于中心(实验项目)安全风险分类及等级,针对相应场所设施建设、人员配备、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、安全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准备等情况,依据相应的评价标准,评估结果可为通过、自行整改通过、整改复核、不通过。
六、中心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,将直接影响中心的设置、撤销及功能调整,实验项目的新增、取消及内容调整等工作。
(一)评估结果为通过的中心及实验项目,相应工作可正常进行。
(二)评估结果为自行整改通过的中心及实验项目,在自行整改后,相应工作方可进行。
(三)评估结果为整改复核的中心及实验项目,暂停使用或暂停相应工作,经整改复核后,方可恢复。
(四)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中心及实验项目,停止使用或终止相应工作。
七、各二级中心要认真做好中心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,不碍情面、不走过场,切实把控好安全风险源头,切实保障好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,切实维护好学校安宁稳定的办学环境。
八、学院将结合中心评价评估及各类中心检查,定期梳理核实各二级中心的中心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,对不评、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,将下达工作建议书、或约谈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、或给予通报,并减少对其资源调配及经费支持。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